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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選時間 |
退費標準 |
實際上課日至第十四日(兩週內) |
退還全額學分費 |
第十五日起至第二十一日退選者(第三週) |
退還七成學分費 |
第二十二日起至全期三分之一退選者(第四週至第六週) |
退還一半學分費 |
逾全期三分之一退選者(第七週起) |
不予退還 |
註:退選起算日自知會社大辦公室起並於六週內辦理完畢 |